公司秘书 2

公司秘书 2

在我们之前的文章—公司秘书 1 中,我们讨论了任命公司秘书的法定要求以及任命、辞职和免职。在这一职位上,重点应放在公司秘书的资格上。

谁能担任公司秘书?

一般而言,任何在马来西亚居住的18岁及以上的个人,只要符合1965年《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资格,就可以成为在马来西亚注册公司的公司秘书。

1965年《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董事在符合法定资格的情况下兼任公司秘书。但是,在同一公司担任董事和公司秘书职务的人不能在同一事件中同时行事,例如,如果文件需要由公司董事和秘书签署,则该人必须选择以董事身份签署该文件。或公司秘书。因此,董事兼任公司秘书是不切实际的。

法定资格

法规规定的法定资格如下:

  • 他/她是由国内贸易和消费者事务部长在公报上公布的任何专业机构的成员;或
  • 他获公司注册处处长授权担任公司秘书。

下列专业机构的成员有资格担任公司秘书:

  • 马来西亚特许秘书与行政管理学会会员;
  • 马来西亚会计师协会;
  • 马来西亚注册会计师协会;
  • 马来西亚公司秘书协会;以及
  • 持有马来西亚律师协会、沙巴律师协会或沙捞越律师协会颁发的有效执业证书的任何律师和律师。

任何人亦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出申请,以取得担任公司秘书的牌照。申请人必须达到最低资格才能申请该执照。最低资格如下:

  • 拥有马来西亚教育文凭(Sijil Pelajaran Malaysia)或同等学历,最低学分为马来西亚语或英语;
  • 从事与公司法律事务或秘书事务所相关的最低工作经验。最低工作经验可能因申请人的资格而异。

法定取消资格

即使一个人可能已经具备上述资格,《1965年公司法》也规定了一个人被法规取消担任公司秘书的资格。法定取消资格如下:

  • 他是一个未解除破产的破产人;
  • 他不再是专业机构认可的公司秘书;
  • 他不再持有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有效牌照;及
  • 他拥有任何与公司的提升、组建或管理有关的罪行、任何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罪行(判处3个月或以上监禁)或《公司法》第132条、第132A条或第303条规定的任何罪行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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